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7********,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区**江**栋**单元**室(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邓凯华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街**巷**楼**号(原惠州市惠阳区**商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招聘兼职钻石画制作工人的广告,与被害人互加微信联系后,用加工定做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收取材料费押金为名,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将钻石画制作材料和签署虚假姓名的加工定做合作协议一并寄给被害人。被害人将钻石画制作完毕后,被告人何某某以不合格为借口拒收成品,要求被害人反复修改。当被害人提出疑义时,被告人何某某采取不回、拉黑、删除微信等方式,最终达到非法占有材料费押金的目的。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等56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260元。(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OPPO手机、钻石画制作材料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翁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何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提取的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  晨

孙佩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表1张、随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