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138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号**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某的丈夫周某甲(已起诉)由于需要还赌债,谎称有业务项目,使用虚假房产证向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借款,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房产已经抵押给他人,却通过与周某甲一起写借款合同、提供收款银行卡等方式协助周某甲向被害人借款。共计骗取被害人蔡某某2600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750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76000元人民币。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房产信息查询情况、假房产证照片、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与周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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