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和吴某甲聊天过程中,称自己可以搞定深圳市中小学学位。吴某甲遂将该信息告诉被害人吴某乙。随后吴某乙和何某某取得联系,吴某乙想将自己的两个孩子转学到**学校,何某某称可以办理好,并于2018年6月11日、6月13日分两次通过微信收取了吴某乙人民币50000元。期间,吴某乙介绍自己的亲戚熊某某和何某某认识,熊某某想让自己的孩子到**中学读书,何某某称可以办理好,并于2018年7月9日收取了熊某某人民币28000元。收到以上款项后,何某某虚构找了一个叫郭某某的人办理,并花费人民币14000元,但最后未能办理成功,何某某将其他款项挥霍。吴某乙、熊某某随后找何某某退款,何某某分别退给吴某乙、熊某某人民币5000元,随后便故意躲避。2019年4月9日,熊某某偶遇何某某后拦住其,何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将何某某抓获。
2019年4月29日,吴某乙、熊某某收到何某某家属的退款,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和解协议书》等共1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