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镇**村**组。200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正值国内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口罩等医疗物资供应困难之际,被告人何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生产、发货的视频,称其能够供应大量口罩。被害人张某某看到信息后,希望为他人代购口罩,就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何某某谎称可以为张某某长期大量供应,张某某信以为真,就收取吕某某、韩某某等人预付的货款,代他们向何某某购买口罩。2020年2月12日至同月20日,张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街**城**号自己家中,先后33次向何某某订购口罩共28万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何某某指定的账户支付购货款共计人民币90.2万元。何某某骗得购货款后,在互联网上购买茶叶,发往张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用茶叶的快递单号欺骗张某某。张某某得知快递包裹内装的是茶叶后发觉被骗,就要求何某某退款。何某某于案发前陆续将44.7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张某某,将其余赃款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劣迹,系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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