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谎称其父亲出车祸住院、病重需转院、母亲喝农药自杀要洗胃等借口多次向受害人温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4300元。后在受害人温某某及其丈夫林某某向其催讨时,被告人何某某将受害人温某某及其丈夫林某某微信拉黑,拒接来电。案发后,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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