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3********,满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号。2019年5月14日因诈骗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同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朝阳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3日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手机模型冒充真机、手机互换的方式实施诈骗11起,诈骗金额11626元和苹果X手机一部、黑色丹尼尔惠灵顿牌皮质表链手表一块、香烟两包,所得款项用于二人日常花销。

 1、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内蒙古大学南校区北门骇客网咖,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手机,被害人冯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双方商议以4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 手机一部。被害人冯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400元,被告人何某某又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冯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冯某某苹果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400元。

2、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小区西门腾普网吧门口,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霍某某谎称低价销售盗窃所得的苹果X手机和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霍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手机能够上网确实为真机,最终双方商议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霍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1500元,被告人何某某又谎称关机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霍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霍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500元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祥盛新里程齐天大圣网吧门口,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低价销售捡来的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张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双方商议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1500元。 杨某某又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张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500元。

4、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星客网吧门口,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胡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商议被害人胡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和自己的苹果X手机一部换购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胡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500元并交付苹果X手机一部后,被告人何某某又谎称关手机定位将苹果XSMAX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胡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的苹果X手机变卖给路人。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500元,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000元。

5、2019年11月21日15 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辽宁省灯塔市兴民路宏兴网吧门口,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白某某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白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商议被害人白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和自己的黑色丹尼尔惠灵顿牌皮质表链手表一块换购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白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何某某支付700元并交付黑色丹尼尔惠灵顿牌皮质表链手表一块后,被告人何某某又谎称关手机定位将苹果XSMAX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白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白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700元和黑色丹尼尔惠灵顿牌皮质表链手表一块。

6、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北站附近,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迟某某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SMAX手机和苹果X手机,被害人迟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双方商议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迟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900元和现金300元,杨某某又将手机要回,趁被害人迟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迟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200元。 

7、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山西省阳泉市爱克思网吧,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手机和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李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双方商议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SMAX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1000元,杨某某又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李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000元。 

8、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世纪庄园门口,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郭某甲和郭某乙谎称低价销售苹果X手机,二人分别看了看被告人何某某手中的手机,发现是真机,被害人郭某乙问被告人何某某是否还有其他手机,后被告人何某某电话通知杨某某过来,杨某某将自己的苹果XSMAX手机交由被害人郭某乙和郭某甲,二人接过手机后试了试发现是真机,最终双方商议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SMAX手机一部和苹果X手机一部。被害人郭某乙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2000元,杨某某又谎称卸载手机上的微信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不注意将手机掉包,分别给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和苹果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2000元。 

9、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焦作市火车站北广场售票口外面的小公园,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侯某某谎称低价销售盗窃所得的苹果X手机和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侯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商议被害人侯某某以自己的OPPOR15X手机一部换购杨某某苹果XSMAX手机一部。互换后,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又将苹果XSMAX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侯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侯某某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OPPOR15X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骗的OPPOR15X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59元。

10、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南门的光明网吧门口,杨某某对被害人梁某某谎称低价销售捡来的苹果手机,被害人梁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最终双方商议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被害人梁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1100元,杨某某又将手机要回,要回后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掉包,给被害人梁某某苹果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100元。 

11、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驾车窜至巩义市新兴路与白云山路交叉口的DF网吧门口,杨某某对被害人茹某某谎称没钱回家变卖苹果XSMAX手机,被害人茹某某接过手机试了试发现是真机,最终商议被害人茹某某以香烟两包和自己的VIVOX21手机一部换购杨某某苹果XSMAX手机一部。互换后,杨某某趁被害人茹某某去饭店找牙签准备将自己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时,随即离开。事后被害人茹某某发现所得手机为苹果XSMAX手机模型一部。案发后,VIVOX21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骗的VIVOX21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浮光宝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