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消除吊销驾照记录,分两次骗取林某某的人民币共21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何某某已退还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其小孩在石狮市**小学的入学手续,骗取王某某的人民币18000元。
3.2019年4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其小孩在石狮市**小学的入学手续,骗取徐某某的人民币36000元。
4.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其小孩在石狮市**实验小学的转学手续,骗取杨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谯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其小孩在石狮市**中学的入学手续,骗取谯某某的人民币14000元。
6.2019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狮市对被害人蔡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办理其小孩在晋江市**中学的入学手续,骗取蔡某某的人民币7000元。
2019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酒店**楼**号房间抓获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赃款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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