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区**路**号,现住重庆市**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万州区北山一餐馆吃饭时得知被害人赵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司法机关发现漏罪,遂向赵某甲谎称能够帮其找关系判缓刑,以托人打点为名骗取赵某甲人民币3万元。同年4月3日,何某某以托人帮忙为其在医院开具传染病证明为由,骗取赵某甲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9月,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乙、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程婧雯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区**栋**室。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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