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8〕2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13日、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2月在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丁字派出所担任实有人口协管员,每月仅有二、三千元的工资收入。何某某从2010年开始因打牌赌博输了钱,其为了偿还赌债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2013年2月,何某某从丁字派出所离职。201年何某某开过茶楼和汗蒸馆,但因生意不好亏损就没做了。2014年后何某某以打零工,到处帮别人工地守材料找些经济来源。何某某因借他人高利贷用于打牌和还高息,在自身无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于是又不断地找他人借款,以借新款还旧款和高息。2015年之前,何某某在外面欠债200多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个人真实的资金状况,以高息为诱饵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或以虚构其自己搞工程及和他人合伙搞工程等事由冒充政府干部及企业领导,出示虚假文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共计440.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以同胡某某合伙承包长沙市望城区****绿化工程需要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胡某某将36万元保证金汇至其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内。钱到帐后,何某某以招投标需要协调关系骗取胡某某往其银行卡内又汇入3万元。几天后,何某某以与其合伙搞工程的在政府工作的朋友需要15万元为由向胡某某借款15万元。为让胡某某相信其已承包了****绿化工程,何某某冒充“政府办姚主任”联系胡某某要求其为****绿化工程购买6颗精品桂花树,胡某某以25.2万元价格购买6颗桂花树回来。2016年4月,何某某以同胡某某合伙承包望城区****库工程需要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胡某某将80万保证金汇至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后,何某某称该工程被浏阳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又以需要从对方手中购买标的为由,骗取胡某某汇款10万元至何某某账户内。2016年8月,何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朋友急需资金投资为由向胡某某借款60万元。何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胡某某229.2万元。事后,何某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118万元给胡某某,仍有111.2万元无力偿还。
2.2016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其和政府工作黄某合伙搞长沙市望城区****绿化工程的事实,以缺乏资金邀李某某合伙搞工程,给李某某分红为由,要李某某出资36万元把工程的标买下来。2016年3月3日,李某某转账36万元至何某某的账户。当天,何某某谎称****的标已经买下来,以需要制作标书为由,要李某某出资15万元用于制作标书,李某某又转账15万元至何某某的账户。2016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承接工程、政府招投标的名义或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李某某共计181万元。在李某某给何某某转款的过程中,何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发虚假的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城区规划局建设招标办公室的红头文件,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同时何某某冒充“黄局”通过1867319****的号码以政府领导的角色与李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汇款事宜,并在收到了李某某的每笔款项后与李某某对帐。何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32万元。事后,何某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50多万元给李某某,仍有180多万元无力偿还。
3.2017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相信被告人何某某虚构的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和长沙市规划设计院在望城区筹集工程款的事由后,将何某某告知给他的筹集每37万元一股,每股用一个星期后退回本金,并可分得红利4万元的情况又告知给其朋友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7月7日转款37万元至何某某的账户。当日,何某某将该37万元分别转帐给胡某某20万元、钟山5万元,其余款项由其支取。2016年7月7日晚,何某某在李某某家和陈某某讲,他还有一个标需要筹集资金,还差25万元,用一个星期退回本金,并分得2万元的红利。2016年7月8日,陈某某又转款25万元至何某某的账户。当日,何某某将该25万元转帐给胡某某。此后何某某一直未给陈某某归还本金和支付红利。陈某某共计被何某某诈骗人民币62万元。
4.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自称通过关系认识长沙市望城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副行长刘某某,并告知被害人任某某刘利民要搞500万的投资理财,每50万元一股,每股每月可分得7万元的红利。何某某讲他没有钱,要任某某搞100万元参与投资。任某某说没有钱,何某某就要任某某贷款。于是任某某就以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100万元。2015年6月16日,任某某将50万元转至何某某的账户,次日又按照何某某的要求将50万元转至杨某某的帐户上。当日杨某某将其到帐的50万元又转至何某某的账户。后因何某某未给任某某归还本金和支付红利,任某某就找何某某要本金。何某某就一直找各种理由应付搪塞。在此期间,何某某冒充“刘某某”用1867319****的号码(此号码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中“黄局”的号码系同一号码)与任某某联系,做任某某的工作,叫他不要闹。后因任某某多次找何某某要钱,何某某又安排其朋友刘某某、李某某冒充望城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刘行长”和银行工作人员分别通过电话1397482****、1378706****多次与任某某联系,许诺钱正在安排,会到位,要任某某放心。2017年1月份,任某某就再也联系不上何某某了,才知道被骗。任某某被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00万元。
5.2016年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纪某某借款20万元。事后,何某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4万余元给纪某某,仍有16万余元无力偿还。
6.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其搞政府工程要交保证金的事实,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余某某借款,并称借用七天就还款。余某某当日在何某某的车上看到了一份盖有望城区人民政府印章的红头文件,内容是一个修路的工程要交保证金60万元。何某某称就是这个文件要交保证金。余某某以为何某某真的是搞政府工程,于是从其妻子易蔚的存折上取出现金7万元借给何某某,何某某打了收据。到期后余某某催何某某还款,何某某称钱就会到,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份虚假的“中共望城区人民政府进帐通知书”红头文件出示给余某某看,余某某在该进帐通知书上看到有其妻子的姓名、帐号及金额7.5万元,于是相信了何某某。2016年9月22日,余某某催何某某还款,何某某给了余某某1万元说做利息钱。过了几天,何某某又找余某某借了3万元,说第二天一起还款。次日何某某未还款,又给了余某某3000元说做利息钱。此后余某某多次催何某某还款,但何某某一直未还。余某某被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0万元,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1.3万元,仍有8.7万元无力偿还。
7.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找被害人赵某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2016年10月3日还款并给1.5万元的居间费用。次日,赵某某将7万元转到何某某的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帐户上,何某某收到该款后取款6.99万元。当日,赵某某又将他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给何某某,并告诉了何某某密码,何某某在此卡上透支了3万元。此后赵某某多次联系何某某还款,但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一直未还款,也未给居间费。赵某某被何某某诈骗人民币10万元。
8.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5万。得款后,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朱某某被何某某诈骗人民币5万元。
9.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分多次找到被害人丁某某借款。截至案发,何某某仍欠丁某某45万元欠款无力偿还。
10.2016年3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7万元。得款后,何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归还。截至案发,何某某仍欠黄金辉2.2万未归还。
2016年10月,被害人胡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车上从何某某的包中找到了十余份盖有“中共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城区规划局建设招标办公室”印章的红头文件,刻有“望城区规划局建设招标办公室”字样的圆形印章一枚、刻有“长沙**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路支行”字样的三角形印章一枚。经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上述红头文件和刻有“望城区规划局建设招标办公室”字样的印章均系伪造。2016年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将其使用的15802555298号码停机,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2016年10月底何某某逃匿。2017年1月11日19时许,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楼一无名麻将馆内将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详单、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妮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9册、光盘8张。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