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梅州市五华县**镇**村**里。政治面目:群众。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网络赌博输掉巨款后,一直想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但苦于无钱而未能继续参与网络赌博。2020年8月20日9时许,何某某以有事需回五华家里为由,借来同在兴宁市**镇**有限公司的同事张某某的粤MJK****小车,从径南出发经兴城回五华家中。途中,何某某产生将粤MJK****小车抵押借款后参赌翻本的念头后,来到位于兴宁市**大道中段**号的**精品**名车店,谎称自己是粤MJK****的车主张某甲,因亲人出车祸急需钱治疗需将车抵押借款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王某甲用微信转账给何某某9500元人民币,该款在不到1小时内被何某某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当何某某以其亲戚需转院到黄塘医院治疗为幌子欲再向王某甲行骗时,因何某某不肯提供身份信息而未得逞。后何某某离开**精品店,后于当天18时多又返回**精品名车店。当晚23时许,何某某在张某某多次催促今晚必须归还汽车的情况下,才把粤MJK****小车抵押一事告诉给张某某。2020 年8 月21日0 时许,民警在**精品名车行店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何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万 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情况表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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