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H037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城**号楼**号**。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科普廉政文化公园西北角取毒后,通过将毒品藏匿在电水壶把手并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1450元价格向孙某某(女,25 岁,上海市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约重2克)。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科普廉政文化公园西北角取毒后,通过将毒品藏匿在电水壶把手内并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1450元价格向孙某某(女,25 岁,上海市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约重2克)。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19时许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路**城**号楼**号**号的暂住地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白色晶体1包,重0.1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何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君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冰壶1个、纸箱1个、电水壶1个;
7.冻结款项: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