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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3日、2012年9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王某某委托张某某、郭某甲至四川省泸州市购毒,经蹇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郭某乙(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泸州市一小区六楼将4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90000元贩卖给张某某等人,后张某某、郭某甲将毒品运送至浙江省仙居县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部分毒品在台州市椒江区贩卖给管某某、阮某某等人。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被公安机关押解回台州市看守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明细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张某某、郭某甲、蹇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郭某乙、管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结伙予以贩卖,计4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华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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