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门)。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百盛商场南2门门前,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百盛商场南2门门前,将0.13克甲基苯丙胺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艺汇家商场里的喜家德水饺店里,将0.47克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计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2包;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扣押、称量笔录:对被告人何某某与证人刘某某交易的晶体进行扣押、称量的笔录;
7.电子数据: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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