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吸毒人员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300元冰毒。敬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安排男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冰毒放至于南充市顺庆区COCO香江小区住房楼下一楼转角处的管道上,李某某将放置冰毒的位置通过微信视频发送给敬某某,敬某某根据视频拿到了冰毒。同日15时许,敬某某又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300元冰毒,李某某让敬某某联系何某某。敬某某微信联系何某某后,给何某某转账300元,并让何某某将冰毒送至嘉陵区满乐街满庭芳小区东南门门口处。当日17时许,何某某收钱后,让跑腿公司人员将包装好的冰毒送至嘉陵区满庭芳小区东南门门口处交给敬某某,敬某某收到毒品后被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敬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15克。经鉴定,从敬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了300元冰毒;2019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购买了400元冰毒;2019年11月3日19时许,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了200元冰毒。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言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光复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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