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坊**巷**号。2010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分别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黎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并从中牟利。
1、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的事实:
吸毒人员陈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10月27日两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中堂镇**村**桥底交易。后双方到达上述地点,吸毒人员陈某某向何某某共计2次购买400元毒品海洛因。
2、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黎某某的事实:
2019年1月,吸毒人员黎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450元-2550元不等份量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中堂镇**市场附近交易。后双方到达上述地点,由何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载黎某某上车,并在驾驶过程中交易。何某某共计6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黎某某。
3、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的事实:
吸毒人员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5日、2月6日、2月7日、2月26日4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中堂镇**市场附近交易。后双方到达上述地点,吸毒人员何某某向何某某共计4次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
4、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袁某某的事实:
吸毒人员袁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月23日2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中堂镇**汽车站附近交易。后双方到达上述地点,吸毒人员袁某某向何某某共计2次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10日13时41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坊**巷附近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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