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9日因重大疾病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利滨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利益,收取陈某某的300元毒资后向“鬼瑞”购买了3小包白色块状物,后在南沙交警大队后面的机耕路将其中2小包白色块状物交给陈某某,并从中截取1小包作为好处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2小包白色块状物(分别净重0.03克、0.0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陈某某身上查获2小包白色块状物(分别净重0.03克、0.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13克、注射器2支、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