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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万达广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同案人郑某某向张某某(二人均另案起诉)贩卖内有1颗红色药丸的白色晶体1包。

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万达广场附近,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通过郑某某向张某某贩卖内有1颗红色药丸的白色晶体1包。至当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向周某贩卖上述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内有1颗红色药丸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共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同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海珠区人民政府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郑某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郑某某身上查获1小包用透明胶带装着的白色晶体(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1粒红色药丸(净重0.1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何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用塑料袋装着白色晶体(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1粒红色药丸(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何某某手机2部、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1颗,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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