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高中文华,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利益,欲通过帮他人购买毒品,从中截留出部分毒品留给自己,以用来贩卖给他人赚取利润或自己吸食。2018年10月16日、17日,被告人何某某两次帮王某某各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均从中截留部分海洛因出来留给自己,将剩下的毒品海洛因拿到桂平市**中学附近的巷子里交给王某某。2018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帮王某某去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何某某身上提取到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克)。经鉴定,从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冰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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