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无,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汉族,小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家属聘请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作为其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51013****,联系电话:1536818****。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以300元人民币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座**室门口向吸毒人员廖某某贩卖净重0.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及其扔到地上的烟盒内查获净重共计2.1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被告人对以上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毒品提取、扣押笔录;4.毒品称量、取样记录及照片;5.证人廖某某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某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9.证人证言;10.现场辨认照片、人物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体检表;11.讯问视频、现场抓捕视听、询问视听、辨认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润鎔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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