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原籍。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提供一包冰毒给唐某某(已判刑),二人约定唐某某将该冰毒卖掉后将一部分毒资交给何某某。
2020年6月14日,孙某某微信联系唐某某购买冰毒2克,约定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比干妈祖庙附近交易。2020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双方碰面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将用维达纸巾包裹的一包冰毒(经鉴定,净重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孙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抓获唐某某、孙某某,从唐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孙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冰毒一包、维达纸巾一包。
2020年9月17 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手机一部、冰毒一包、维达纸巾一包;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伙同他人予以贩卖,数量达1.96克,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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