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7*********,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杭州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花园**苑**幢**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后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双方约定交易一盒专注达,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0元。同年11月22日,林某某通过闲鱼网向何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450元,何某某将上述专注达邮寄给林某某。2019年11月26日,林某某收到上述专注达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提取专注达15粒。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街道**花园**苑**幢**单元****室将何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专注达7粒。经鉴定,何某某贩卖的专注达重3.57克,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邮单照片,毒品称重照片,包裹照片,微信账户资料及聊天记录,闲鱼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8******、15988******。
2.电子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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