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艺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5年11月2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群众刘某某(居住于龙岗区)通过微信与被告人何某某(微信号为******)联系,并商谈毒品价格等毒品交易事宜。两人商谈过程中,何某某先后让刘某某转给其180元人民币后,把刘某某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同案人员陈某某(已判决)。后陈某某联系,继续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9年12月9日13时50分许,陈某某、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街镇**街**公寓**附近完成交易。民警在交易现场缴获毒资1000元、交易毒品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在陈某某住处缴获陈某某从中截留的毒品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一套。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疑似冰毒2小包、毒资1000元、疑似冰毒1包、吸毒工具1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信息、聊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及贩毒者住处共查获毒品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敲诈勒索罪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1部。(其他物品已随陈某某案移送)
4、《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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