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桃江县***镇***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何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刘某某服刑前在家中仍藏有一包冰毒,被告人何某某发现该冰毒后藏在卧室衣柜内。刘某某在服刑期间告知狱友姜某某出狱后可以找其妻子何某某购买冰毒。2020年1月10日至4月6日,姜某某出狱后找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六次在桃江县***廉租房将其发现的毒品贩卖给姜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3、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60元。
4、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80元。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80元。
6、2020年4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贩卖毒品给姜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案发后,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5月25日在***廉租房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在何某某住房内搜查到其丈夫刘某某留下的冰毒疑似物149.82克。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家中搜查出的冰毒疑似物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尿样毒品检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毒品成分定性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的毒资1520元,应当予以追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6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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