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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道**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何某某不在案,你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本案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7时许,购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并将毒资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转给何某某。后何某某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在李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四颗红色片状可疑物,并将其中一颗红色片状可疑物和少许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吸食。何某某将剩余净重0.31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净重0.27克的红色片状可疑物装好后藏匿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苑六号车库附近,后告知吴某某藏匿地点,吴某某在该处找到上述毒品可疑物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吴某某处提取并扣押毒品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城绿锦车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从何某某处提取扣押其用于贩毒交易及收取毒品的手机一部,已发还何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罪犯李某甲、李某乙、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提取、扣押、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三名贩卖毒品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陈荟如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联系方式1327192****)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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