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号代某某居住的房屋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和两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代某某和曲某某(均另案处理)。交易成功后,被告人何某某与代某某、曲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当场将毒品吸食,遂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何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84克及红色荣耀手机一部,从沙发下面查获何某某扔下的毒品疑似物9.16克,共净重11克。后民警将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分别随机抽取部分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毒品冰毒、冰壶、手机等物证;
2.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曲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提取、称量、检材提取及现场指认等笔录;
7.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及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3.查获毒品及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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