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广东省**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覃某甲、蔡某甲二人共计4次。
1.2019年6月3日,何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公路边贩卖200元的冰毒给覃某甲,覃某甲通过扫码支付200元给何某某; 2019年8月28日,何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公路边贩卖100元的冰毒给覃某甲,覃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支付100元****。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何某某在其位于来宾市**区**镇**村附近一处果园内贩卖一小包冰毒给蔡某甲,蔡某甲赊账拿回家后于同年7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500元****。2019年9月19日,何某某在其位于来宾市**区**镇**村附近一处果园内贩卖一小包冰毒给蔡某某,蔡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当场从何某某身上查获银灰色华为荣耀STF-AL10牌手机一部和蓝色华为Nova4 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覃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美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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