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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8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黄某某为帮他人购买毒品,通过“阿某甲”(身份待查)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一起乘坐黄某某驾驶的江淮牌红色越野型汽车到定安县**镇**局旁边的巷子。在车上,黄某某通过微信(昵称**)转给何某某(昵称**)人民币3200元。何某某进去巷子里向“阿某乙”(身份待查)以每包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冰毒”,将毒品分留小部分供自己吸食,剩余的毒品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包“冰毒”分为二份,一份随身携带到屯昌县**镇**宾馆**房时被当场查获,另一份在其驾驶的江淮牌红色越野型汽车里被查获。经白沙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称量,该两份“冰毒”分别净重0.39克和0.53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份“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详见琼公(理化)鉴字【2019】339号《理化检验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贰包;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并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339】;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于强制戒毒,系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山

书  记  员:张  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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