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常宁市**街道**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4克。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从彭某甲(未到案)处以3320元购得1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购得20余克“跑得快”(助冰毒燃烧的粉末),然后按比例混合再用塑料袋分装准备贩卖。此后被告人何某某还从肖某某(身份不明)处以400元购得1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常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7克及白色塑料包装袋若干、电子秤一台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何某某赊购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何某某即派人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本市松柏镇湘州小区交给李某某。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彭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何某某在本市松柏镇桂花苑小区贩卖给彭某某重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11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何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何某某在本市松柏镇桂花苑小区贩卖给彭某某重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电子秤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称量、取样、辩认笔录及照片、视频;6.鉴定意见;7.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亦芬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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