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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横某某下横某某南七巷15号之一。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我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码头工地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斌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从肇庆购毒回到中山市临海工业园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何某甲处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2克)及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二О二О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4、扣押的涉案毒品及手机暂存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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