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寓**号楼**室。201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从“西风颂”等微信群内下载淫秽视频资源到自己的百度网盘中,并对外传播或出售给居住在本市闵行区的赵某某等人牟利。经查,何某某百度网盘中被下载淫秽视频有118部,被下载次数248次。其中,被贩卖给赵某某、顾某某的淫秽视频有36部。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等,证实2020年1月,他在本市闵行区住处向微信昵称“是鹿鹿呐”的人购买淫秽视频文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后对方通过昵称“是鹿鹿呐”的百度网盘将淫秽视频文件分享给他,他的微信昵称叫“禅心空寂”。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截屏,证实2020年10月15日,民警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查获两部手机并予以扣押,从中提取被告人何某某的百度网盘信息、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经查,被告人何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何某某分别向赵某某(微信昵称“禅心空寂”)、顾某某(微信昵称“风也温柔”)贩卖淫秽视频并收取钱款。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何某某网盘中下家赵某某下载记录”“何某某网盘中下家顾某某下载记录”,证实经鉴定,何某某百度网盘中被下载淫秽视频118部(已去重),被下载次数248次,其中,赵某某、顾某某下载淫秽视频文件36部。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又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两罪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嘉懿
检察官助理 杨金三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含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4. 辩护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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