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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贪污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9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蒲城县**镇**村**组。2006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洛滨镇原**村(现并入**村)党支部委员,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原**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6月至今任洛滨镇**村党支部委员。2016年8月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洛滨镇原**村党支部委员负责村委会工作及担任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洛滨镇政府申报2011年秋后雨淋灾后重建过程中,明知其家庭不符合申报雨淋灾后重建补助的条件,该何利用其负责村委会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照片和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手段,以其丈夫韩某某的名义,上报虚假受灾材料,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5400元,侵吞归己。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高某某、苏某某、上官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书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村灾后重建工作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5400元,侵吞归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录音录像光盘1张、零散材料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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