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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坐庄接受他人投注,通过微信进行赌资的交割,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本区大石街官坑村官坑大街16巷2-4号一楼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账本等物。经统计,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接受投注的金额为人民币12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两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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