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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9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蓬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先后纠集或雇佣同案人刘某甲、周某甲、邓某某、谭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竹仔园南五巷44号一楼无名档口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同案人刘某甲、周某甲、邓某某、谭某某、周某乙分别在上述赌场内负责看场、望风、派牌等具体工作。同案人刘某乙明知同案人在上址聚众赌博,仍受托寻求相关公安人员为该赌场提供保护。2019年3月6日0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同案人谭某某、刘某甲、周某乙、邓某某、周某甲,并缴获扑克牌、手机、赌资等1批。同年3月26日11时许,同案人刘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资料及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周某甲、邓某某、刘某甲、周某乙、谭某某、刘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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