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长期在一个名为“BO**”(http://22**.****.com/)的非法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总共下注的流水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非法获利数万元。2019年 5月25日11时许,局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酒店**房内抓获何某某,通过缴获的涉案手机登录赌博平台查询,何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共下注868100元人民币。通过对其支付宝交易记录查询,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共有七个支付宝账户系其赌博资金往来交易所用,共涉及金额3343092元。另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称,2018年大学毕业后其即留在深圳,无固定工作单位,2019年开始以赌博为业。被告人何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何某某使用的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何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赌博网站投注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容为支付宝交易记录及现场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叁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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