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李某某(已判刑)通过手机微信收取他人地下六合彩码单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李某某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赌博网站账号与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牟利。经鉴定,2019年1月至7月16日期间,李某某接受十一名下线买码报单金额5294345元。
2019年7月16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何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六合彩接单记录等;2.到案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骆某某、罗某某、谢某某、蒋某某、同案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里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