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街**栋**号,经营个体小商店。因涉嫌赌博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赌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天柱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天柱县**镇**街**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并利用手机微信帐号、电话报单及当面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下家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22人投注,经统计,被告人何某某接受下家参赌资金累计175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文波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