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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06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中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南城区**市场一楼检测室收受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受的六合彩单据转交上家“光头”(具体情况不详)等人,至今共计收受投注8万多元。2019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通过写单及微信接受投注的方式,收受刘某某等23人的投注,共计投注金额为1660元,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单据27张、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转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龙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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