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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开源村酱菜厂对面的纺织厂和开源村村委东南200米处的纺织厂内,组织参赌人员严某某、陆某某、何某乙、卢某某、汪某甲等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6次,共计抽头获利6400余元。

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退赃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陆某某、何某乙、卢某某、汪某甲、施某某、蔡某甲、汪某乙、高某甲、宋某某、王某某、高某乙、董某某、蔡某乙、宋某某、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类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定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何某甲(13777********)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退赃款6400元、扑克牌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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