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2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座**房内自己坐庄,利用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多人收受六合彩码单,其每期收取约1000元的码单。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何某某,缴获其用于记载六合彩投注记录的账本一本。截至被抓获时,被告人何某某共收取六合彩单约100期,收取六合彩单的数额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手机、账本暂扣在燕罗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