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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委**村**号,住鹤山市**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同月1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始,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鹤山**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收受六合彩投注从事赌博活动,截止2019年12月12日,共接受投注人数达27人,从中获利约2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周某某、陆某某等5人投注金额达22万余元。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鹤山市**镇**村委**村**号抓获何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主动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珍  

2021年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4.扣押何某某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扣押生肖排期表一张,随案移送,建议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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