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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市**镇**街**号。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沙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另案处理)联系吴某甲(另案处理),称其公司可以包税进口电子产品,让吴某甲为其介绍客户。吴某甲找到宇某某(另案处理),宇某某遂又联系了被告人何某某等国内货主。宇某某在和吴某甲商定好的包税价格基础上加价为何某某等人揽货从香港包税进口电脑硬盘等货物,上述包税费用包含把货物从香港报关进口到深圳的所有费用,均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当缴纳的税款。具体走私过程中,吴某乙(另案处理)根据宇某某或者被告人何某某等国内货主提供的货物数据制单并通过QQ发送给吴某甲以及黄某甲。黄某甲收到报关数据后,通过QQ等方式发送给深圳市**报关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制作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储货物一体化通关进口。货物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转关至深圳出口加工区后,黄某甲组织其公司员工邬某甲、黄某乙、邬某乙、邬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出口加工区内接货,并安排上述人员驾驶商务车少量多次将保税货物偷运出海关监管区,直接在出口加工区外过货到黄某甲聘请的国内货车上,由国内货车送货至清水河等指定地点交货给被告人何某某等国内货主。

经海关计核,被告人何某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079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计税说明、侦查机关从吴某乙手机中调取打印的装箱单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QQ聊天记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宇某某、吴某乙、杜某某、郑某某、邬某甲、黄某乙、邬某乙、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偷逃应缴税额707935.64元,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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