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京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越南富寿省**县**乡1队。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越南芒街口岸找到裴某某,叫裴某某帮拿一个黑色行李箱一起从中国东兴口岸入境中国。后中国广西东兴口岸出入境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对何某某携带的行李箱例行检查时,发现有疑似毒品“K粉”1小包(净重0.7克)、疑似毒品“糖丸”7颗(净重2.64克)。经检验,查获的1小包疑似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7颗疑似毒品“糖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何某某执行拘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走私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3张。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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