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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街道****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万州区九池乡泉活村3组杨河湾(小地名)村级公路施工现场,驾驶车牌号川**农用车卸载混泥土后驾车离开时,因未注意观察,将道路边铺薄膜的被害人文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何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经鉴定,文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2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万州区**街道**组**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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