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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居委会**村**号。2019年9月27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2020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受他人指使,携带一个藏匿有毒品的密码箱从耿马自治县**镇乘车前往丽江。同日18时31分,当其乘车途经老国道214线云县漫湾镇漫湾派出所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的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放于车辆后备箱的一个密码箱其中一边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105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成份、毒品含量等鉴定意见;

5、检查、提取、称量、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燕宾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光盘11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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