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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运输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6********,临沧市双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沧市双江县******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日,我院依法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3月16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将在缅甸国购买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用包裹后装在自己随时携带的黑色单肩挎包内,从缅甸国偷越边境入境准备返回临沧双江,在行至孟连县**镇**客运乘车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用灰色棉纸、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称量净重279.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毒品称量、检材等照片;2.交办案件通知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宝生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份

3.《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毒品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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