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金马派出所联合昆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云南省宁洱县公安检查站设卡盘查时,发现一辆客车(车牌:云A*****)上的乘客被告人何某某形迹可疑,后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9颗。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明珠医院排毒检测室,从体内排出毒品疑似物1颗。被告人何某某称,其按运输毒品上家的安排,于2019年7月15日在景洪车站上车,欲将毒品带至昆明市后再等候上家指令。
经称量,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查获的50颗毒品疑似物净重332.22克。经鉴定,从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何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32.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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