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乡**村**里**号,捕前住户籍地,于2019年5月14日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河北**有限公司员工)违反安全工作会议明确的施工要求,在没有报告、请示、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带领陈某某、伍某某在防护措施不完备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施工过程砂土层的孔壁突然坍塌,将在桩孔内挖土作业的陈某某、伍某某二人掩埋,2016年6月6日12时许该二人被救出,确认该二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经过、河北**监理公司营业执照、监理资质及监理合同、河北**总公司营业执照、河北省**设计研究院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合同、河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分包合同、石家庄市**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投资管理公司分包合同、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及石家庄**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收据、临时羁押证明、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案件交办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案卷、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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