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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3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7时许,惠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带工人刘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到惠州市惠城区**公园旁的**项目工地内准备运回外租的施工吊梯设备。将设备装车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坐在起重车驾驶室内操控吊车臂,被害人刘某某在起重机旁边用绳索将吊梯设备两端绑紧后挂到吊车臂挂钩上,蒋某某留在起重车上解绳索。起重车吊车臂吊起设备时,刘某某在吊车臂下方跟随设备走向起重车,吊车臂上挂钩其中一根绳索意外滑脱,吊梯设备其中一端砸落地面砸到下方的刘某某,刘某某被送往水口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项目建筑工地“1.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起吊作业前未在吊装作业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戒标志,起吊作业过程中违反起重作业安全规范,吊钩未采用防脱钩闭锁装置致使吊带脱落,导致设备坠落击中压住下方人员刘某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事发后,惠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某、沈阳**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某某已向死者刘某某家属赔偿共125万元,刘某某的妻子许某某表示对惠州市**有限公司、沈阳**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何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8月23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1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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