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何某某纠合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GUCCI”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本市白云区**村**号**房等地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2020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某某,并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经审计,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2687.82元。何某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04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手袋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审计报告一册。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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