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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13日第一退回,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将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3大件(共计36瓶)运至丁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北路的家中,销售给丁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丁某某酒款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将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20件(共计120瓶)运至陈某某位于习水县的家中,销售给陈某某,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陈某某酒款人民币64600元。

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扣押贵州飞天茅台酒一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证明表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练

2019年1128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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